招標解答
伴生有色金屬礦資源稅如何繳納
伴生礦,是指同一礦床內,除主要礦種外,還含有多種可供工業利用的成分。這些成分即為伴生礦產。確定資源稅稅額時,以作為主產品的元素成分開采為目的,將主產品作為定額的主要考慮依據。同時也考慮作為副產品的元素成分及有關因素,但以主產品的礦石名稱作為應稅品目。
伴采礦,是指開采單位在同一礦區內開采主產品時,伴采出來的非主產品元素的礦石。對伴采礦量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量小的,則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
伴選礦,是指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加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生出來的副產品。對以精礦形式伴選出來的副產品不征收資源稅。
一、資源稅指的是哪些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征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二、相關法律依據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從價計征,擴大征收范圍。同時,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其中就包括共伴生礦。
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資源稅法》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資源稅法》第六條明確指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共伴生礦的開發利用就屬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情形。《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至于減免稅收的具體辦法,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有關礦業企業應該密切關注各省即將頒布的配套資源稅征收辦法和具體措施,從而充分利用《資源稅法》中的減免稅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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